《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海口市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口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haikou.gov.cn)或本单位的网站(网址:http://www.hkjy.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海口市教育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口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haikou.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1、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www.haikou.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2、本机关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8号南楼5025室(联系电话:0898-68724580,负责人:叶林)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特别注明有效期限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15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海口市教育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海口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海口市第二办公区18号楼南楼五楼,办公时间为8: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98-68724583 通信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海口市第二办公区18号楼南楼五楼5048房 邮政编码:570135 传真号码:0898-68720385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可在海口市人民政府网上在线提交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www.haikou.gov.cn。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四)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在线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则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则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三、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