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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海南省基础教育规范管理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琼教基〔2025〕27 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主要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及试卷类出版物等。本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的选用范围限定为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内推荐的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更新时,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 教辅材料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一辅”原则。严格控制教辅材料数量和费用,小学、初中、高中每学科每学期选用1套《推荐目录》内的同步练习类教辅材料。严禁擅自突破选用种类和数量限制。
“目录管控”原则。严禁征订《推荐目录》外的教辅材料,禁止以“补充练习”、“校本教辅”等名义变相征订。
“自愿选用”原则。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和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严禁随意扩大征订范围,严禁搭售任何其他教辅材料或物品。
“阳光治理”原则。严格遵循初选、评议、审核、公示、备案等法定程序,征订流程、选用结果、费用标准等关键信息须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监督,确保管理过程规范、可追溯,杜绝随意性和违规操作。
第四条 学校是教辅材料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教辅材料的规范选用、征订和使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教学副校长及教务(教学)部门负责人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
第二章 选用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辅选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教辅材料征订及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英语三个学科的同步练习册由政府统一免费提供,不纳入学校征订程序。小学一、二年级阶段不得推荐、代购任何教辅材料。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政府免费提供教辅外,其他教辅材料征订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按照学科教师初选、教研组评议、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家长意见征询、校内公示、确认备案的程序执行。
征订过程和结果材料(征订记录、家长签字确认单、审批手续、学生教辅使用记录等)记录在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八条 学校仅可为经本办法第七条程序选定的教辅材料提供代购服务,并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教辅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按实代收、及时结算,不得从中谋利或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学生和家长个人自行选择购买的其他任何教辅材料,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不得强制学生前往指定书店购买。
第九条 参照《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对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的学生,学校应积极申请专项补助,结合实际推进费用减免,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教师应当将学校统一代购的教辅材料作为教科书的辅助工具,科学合理使用,服务于教学目标。不得将教辅材料内容不加选择地照搬使用,严禁以教辅材料替代教科书实施教学。
第十一条 教师应结合教学实际,对统一代购的教辅材料进行内容研究、筛选和整合,为学生提供使用指导,确保教辅材料有效利用,避免征订后闲置或低效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教辅材料管理的监管主体,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教辅材料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教辅材料管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信访举报核查机制,明确各级管理职责。
(二)设立并公开专门举报渠道(电话、邮箱、网络平台等),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三)对收到的举报和反映问题,实行分级负责:市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区属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查处理。核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核查属实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对整改不力或虚假整改的,启动问责程序,并将教辅材料管理成效纳入学校及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体系。
(四)建立健全常态监管机制,联合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部门,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结合开学检查、常规督导等工作,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强化监督震慑。
第十三条 学校是教辅材料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本校教辅材料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覆盖教辅材料征订与使用全流程的校内管理制度,明确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及教师的具体职责分工。
(二)成立教辅管理家长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家监委”),建立并落实家校协同管理机制。
(三)定期组织师生及家委会成员学习市(区)及本校教辅管理规定,确保要求传达到位、理解准确。
(四)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教辅材料管理自查自纠,重点排查违规征订(如强制购买、超范围推荐)、使用不当等问题,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五)及时、完整公开教辅征订目录、流程、费用标准等关键信息,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家长及社会监督,全力配合各项检查。
第十四条 家监委是在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下,由家长代表组成的群众性监督组织,不参与教辅材料的选定决策,家监委具体运行规范由配套细则规定。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教辅材料征订、使用及管理全过程,收集并反映家长合理诉求与建议。
(二)保障家长对教辅材料选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选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
(三)监督学校征订工作是否严格遵循“一科一辅”“目录管控”“自愿征订”“阳光治理”原则,防范强制购买、超范围推荐等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在教辅征订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规严肃处理。
(一)违规干预教辅材料征订过程或结果。
(二)领导小组成员或相关教师违反工作纪律。
(三)征订或使用推荐目录外的教辅材料(含专题教育读本、课外读物、报刊等)。
(四)违规宣传、推荐、推销目录外教辅。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违反规定代购、从中收取回扣。
(六)违反国家及省市教辅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其他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教辅材料管理工作须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同时强化教育行政部门专业监管,并畅通家长、社会公众监督渠道,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
第十七条 使用数字化教辅资源需符合教育部信息化管理规范,不得强制购买终端设备,教师通过线上平台推荐教辅材料的行为纳入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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