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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海口市教育局责任清单 发文日期: 2021-02-26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海口市教育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6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4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29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法规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

港建设有关教育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定全市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起草我市地方教育法规、规章草案

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各类教育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各类教育政策

2

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与督促;领导局机关、直属单位(学校)党组织工作。

推动全市教育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理论武装;协调主流媒体,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

加强意识形态和风险防控,着力防范化解意识形态、考试招生、学校安全稳定、教育外事管理、民办教育等方面的风险

纵深推进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

指导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指导监督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督导全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

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市各级各类教育资源;统筹协调全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牵头制定市级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并组织实施

指导推动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行为

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工作,推动民办教育科学、规范、有序发展

负责全市教育事业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后勤管理工作

统筹指导全市教育系统节能减排、防灾减灾、生态绿色文明学校建设等工作

4

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全市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和民办教育工

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牵头协调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薄弱地区倾斜;指导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协同指导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规范化学校创建

组织制定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基本教育教学政策文件;指导素质教育实施与教育教学改革

指导特殊教育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建设与管理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教材教辅、学籍管理;指导、规范全市性中小学学生学科竞赛活动

组织实施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指导民办基础教育、中小学科普教育与校外教育工作

指导推动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

协同指导中小学与幼儿园安全教育、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与图书配备、家庭教育工作

指导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

5

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的相关工作;指导各区教育工作,对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监测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

制定或拟定全市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评估指标体系,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

对区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对全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巩固提高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组织开展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

对教育重点、热点、难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对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教育机构进行年度检查

指导区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督导科研和信息交流工作

6

负责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协助管理;指导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指导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制定全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

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指导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农村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指导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

指导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进行备案管理)

7

负责管理教育专项经费、市级教育经费及境内外对本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监督各区教育财政拨款经费的执行和使用情况及其他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组织管理全市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筹措教育专项经费及境外对本市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其它捐赠款,负责市级(市统筹)教育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及监管工作

负责市属学校(单位)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的监督管理

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市属学校(单位)的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

负责市属学校(单位)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指导开展海口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经费筹措、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负责全市教育经费统计工作

参与拟定教育收费标准、教育经费拨款标准等规章制度

指导全市学生资助工作,包括中职免学费、中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一补、学前教育资助等;督促各区教育局和市属学校落实资助政策;对资助项目的资助资格、资金划拨(发放)进行审核和监督

8

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维护稳定以及学校安全工作。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

指导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负责中、小学生的评优工作

协调指导全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校园安全责任体系、防控体系、预警机制、应急机制

编制学校体育、艺术、卫生、国防教育与学生军训指导性文件、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

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国际、国内、省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

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指导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9

负责审定乡土教材与教辅资料;负责招生计划、升学考试和学籍管理工作。

统筹全市教育系统科研规划,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负责审定乡土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

拟定全市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计划

统筹负责全市中考、小考

对高考、成考、中招考生加分资格初审、对高考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负责市属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并指导督促区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10

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教师教育,指导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的实施。指导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全市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教师管理工作;实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培训工作;建设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

组织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

11

承担全市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制订全市语言文字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

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各区语言文字工作;负责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制定编制全市语言文字中长期规划,组织落实全市的语言文字工作

承担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规范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指导全市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负责督促、检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的教学情况

12

加强教育领域对外开放。指导教育系统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协调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监督管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教育培训合作,培养高水平的国际化人才。指导外籍教师聘请和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

制定并实施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

指导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指导全市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13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

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4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市教育局

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每年春秋季开学期间,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教育局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应急处置、宣传教育方面进行检查,督促学校认真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并根据情况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要求等信息通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2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市教育局

配合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方案、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健康委员会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学校手足口病防治防控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手足口病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省教育厅联合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春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加强教育系统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卫生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和控制工作,落实学生晨检、消毒、缺课登记追踪制度;组织医院加强重症病例临床救治力量,组织省级专家对市县医院进行对口支援;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立即开展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手足口病网络直报和院内感染控制执法,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的消毒、饮水和饮食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清除卫生死角,消除病原体滋生地,切断手足口病传播途径等等。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4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

市教育局

综合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工作,并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某地语委办接到市民投诉,某店铺店名违反语言文字相关规定,省语委办协调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企业名称、招牌、广告等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市委宣传部

负责对广播、电影、电视、网站等媒体以及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管理

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负责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本行业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其他语委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能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5

高考

加分

初审

市考试

中心

对高考考生落实加分政策

1.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

2.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2015〕14号)3.2018年《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某考生报名时向市考试中心提交加分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经考生所在高中审查。市考试中心将考生名单及材料交相关部门审核,各部门审核完毕后将结论返还市考试中心汇总后报送省考试局,由省考试局协调省相关部门作出终审,公示后确定是否加分。体育类加分项目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测试、认定,其他学科类、三侨生、台湾省籍、退役士兵等加分均按此流程操作

市公安局

参与有关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审核退役士兵、荣誉军人和烈士子女等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卫生健康委员会

审核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加分资格

市委统战部

审核‘三侨生’(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本省的眷属参照)高考加分资格

市委统战部

审核台湾省籍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6

中考

加分

初审

市教育局

对中考考生落实加分政策

2011年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2004年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优扶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2004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18年《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某考生报名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加分申请表。教育部门将考生名单及材料交相关部门审核,各部门审核完毕后将结论返还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协调省相关部门作出复审,公示后确定是否加分。其他加分项目如少数民族考生、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加分均按此流程操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审核海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子女中考加分资格

退役军人事务局

审核现役军人子女中考加分资格

市委统战部

审核‘三侨生’(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本省的眷属参照)中考加分资格

退役军人事务局

审核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等考生中考加分资格

市委统战部

审核台湾省籍考生中考加分资格

7

高考

报名

资格

审查

市考试

中心

对高考考生落实报考高等院校资格审查政策

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琼府办〔200570号)、《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琼教函〔201411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我省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33号)

某考生提交高考报名信息,市考试中心汇总后将考生信息交各部门对考生户籍、学籍和社保(异地考生)进行审核,市考试中心根据审核结论对考生作出同意报考、同意报考但不能报考一、二本院校、同意报考但只能报海南高职院校和不同意报考等结论

市公安局

审核高考考生的户籍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高考考生的社保情况

市教育局

审核高考考生的学籍情况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监督检查对象是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不正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5.监督检查程序

1)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3)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督导评估事项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督学。

   2.监督检查内容

    1)制定或起草全市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评估指标体系,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是否制定督导评估的工作方案。

    2)对区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3)组织和指导对全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巩固提高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4)组织开展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

    5)对教育重点、热点、难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6)指导区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督导科研和信息交流工作。

    3.督导检查方式

    1)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自查。

    2)组织专家和督学成立督导检查组,并开展专题培训和实地核查。

    3)查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4)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实地核查。

5)综合督导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区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反馈。

4.督导检查措施

    1)制定督导检查的工作方案。

    2)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建立和强化督导专家队伍。

    3)在被督导检查单位自查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督导检查。

    4)及时形成督导报告,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意见。

    5)按照“分级负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对涉及教育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的督导报告,按照教育督导报告发布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发布。

    6)对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督查,促进整改措施落实。

   5.督导检查程序

1)印发教育督导通知,明确教育督导的内容、时间、被督导的单位和督导程序;

2)被督导单位根据要求做好自查并做好相关迎检准备;

3)督导部门派出督导检查组实施现场考察;

    4)督导检查除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外,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5)督导检查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6)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根据督导检查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7)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8)督导工作完成后,教育督导部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提交督导报告,并根据督导事项所涉及的工作实际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对涉及教育重大问题的督导报告应按教育督导报告发布的有关要求适时向社会公布。

    6.督导检查处理

1)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A.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B.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C.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D.打击报复督学的。

E.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2)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B.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C.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E.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督学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F.督学违反规定,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2.监督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以宿舍、食堂、教室、体育馆、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2)交通安全。以校车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校车日常检修制度、校车交通违法处置制度、校车核载定员制度、校车动态管理制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落实情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3)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以学生食堂、学生营养餐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4)自然灾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防范洪灾、泥石流、雷电、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5)危险化学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6)校园治安。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等情况。

7)集体活动安全。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习实践活动、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8)事故查处情况。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检查,着重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9)对涉及学校安全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产生的损害。

   3.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

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形势每学期开展一次校车安全运营、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食品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责令进行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内容、方式、人员组成。

2)组织实施明察暗访,汇总检查情况。

3)根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地要求整改。

4)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当前的校园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校园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存在严重隐患,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的学校,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成效不明显的,责成限期整改,并予通报批评。

(四)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有关学校。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招生。

2)是否按照标准招聘有关人员。

3)是否依据规定组织教学。

4)是否依照规定进行各项管理。

   3.监督检查方式

1)对学校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4.监督检查措施

1)对检查情况良好的,予以鼓励表彰。

2)对检查情况不理想的,责成予以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1)负责检查学校日常管理。

2)对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学校不依法依规办学的,进行约谈。

2)对举办方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对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教育国际交流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国际交流工作。

    1.监督检查对象

1)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工作的各级各类学校。

   2.监督检查内容

1)全市学校开展的国际交流项目是否符合教育部、省里的各项规定和有关政策,是否按要求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学校是否制定管理办法以及自查制度。

3)实施的国际交流项目是否存在侵害学生、家长利益的行为。

4)参与国际交流对象的推荐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推荐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5)公派的教师、学生是否如期成行、如期回国,并按规定上交工作总结报告。

6)来华学生的招收、管理是否符合教育部、省里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学校汇报。

2)对实施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的案卷进行评查,检查相关协议、备忘录等材料。

3)组织专项调查、督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4)对有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1)对检查情况良好的,予以鼓励表彰。

2)对检查情况不理想的,责成予以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1)通知受查学校监督检查的内容。

2)听取受查学校的汇报。

3)调取受查学校相关文件资料、案卷以及工作总结报告。

4)召开相关工作人员、教师以及学生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6.监督检查处理

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依法取消项目等决定,并可视情给予通报批评。

(六)对高中毕业证书发放的监督管理

为保证我市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发放的统一、规范,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发放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2.监督检查内容

1)学生是否达到规定的毕业标准。

2)证书是否有全国学籍号、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校长签名、学生相片等必备信息。

   3.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核验学生信息。

2)通过查看学生成绩记录核验学生获得的学分。

   4.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核查。

2)技术比对。

    5.监督检查程序

1)学校提供毕业生名册。

2)与全国学籍系统的毕业生信息进行比对。

3)公示违规发放的毕业证书信息并做相应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无法通过学籍系统核验的毕业证书责成学校予以收回并销毁。

2)对未达到毕业标准而发放给学生的毕业证书责成学校予以收回并销毁,改发结业或肆业证书。

(七)对民办高中审批的监督管理

为保证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合理布局、良性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我市批办的民办普通高中。

    2.监督检查内容

1)办学条件是否符合《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拟2015年出台)。

2)招生情况是否能达到4个平行班(每班50人)的最低要求。

   3.监督检查方式

1)实地查看办学条件。

2)核定招生计划。

    4.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核查。

2)印发文件。

   5.监督检查程序

1)实地核查办学条件。

2)印发文件公布高中招生计划。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不符合审批标准设立的普通高中,责成举办者加大投入,使之符合《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

2)对录取的学生数达不到招生最小规模要求的学校,暂停招生资格。

(八)对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2.监督检查内容

1)学生学籍是否专人管理。

2)学生信息与学籍管理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3)学生学籍异动是否及时处理。

4)学生在校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春秋两季开学检查。

2)新生录审检查。

3)配合中职资助工作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对照学籍网数据,逐一核对在校各年级各班人数,每班抽查若干学生,并核对学生身份,与学籍网不符的学生数据,当场记录。

2)对照学籍网数据,电话抽查外出顶岗实习学生情况,并记录。

3)检查结果记录于《学籍检查情况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工作人员,存根联统一带回。

   5.监督检查程序

1)印发检查文件,明确检查时间、范围、方式等要求。

2)各学校根据要求自查,按要求填写相关自查表格后上报。

3)到学校进行清点核实。

4)检查后形成检查报告。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未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责成学校完善学籍管理各项手续。

2)对学籍异动不及时处理的,责成学校10个工作日内对学籍进行异动。

3)对学籍信息与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不符的,责成学校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4)对弄虚作假,虚报学籍的,责成学校立刻清退虚假学籍,及时报送清退情况。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核减一年度招生计划或停止下一年度招生。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接受高校学生、高中学生和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咨询和投诉事宜

市教育综合服务中心

0898-66296899

2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咨询

接受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方面的咨询服务

行政审批办

0898-68526732

3

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结合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安全教育日和“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开展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

安全科

0898-68724618

4

普通话宣传周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推广使用普通话

人事

0898-68724593

5

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服务

高考、学业水平考试、成人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学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等政策咨询解答

市考试中心

0898-66290636

6

市直属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学生转学手续办理

办理市属学校学籍变更确认手续

基础教育

0898-6872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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