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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教育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口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2-03-25 1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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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来源:海口市教育局

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海口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中小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按照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教基〔2021〕1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海口实际,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制定了《海口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区各校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口市教育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减”工作重要指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重大决策部署,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重要举措;是破解中小学生“放学早、接送难”矛盾,解决家长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民生工程;也是彰显学校办学特色、强化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的重要途径。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满足中小学生家长对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的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8号)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教基〔2021〕1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就做好我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指在学校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在放学之后,为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由学生所在学校为主体开展的、公益属性的课后育人服务。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坚持学校主体、自愿参、公益普惠、育人为本原则。

(一)学校主体。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实施主体是中小学校。由学校组织实施,以老师承担为主。同时可发挥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服务力量和校外活动场所、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作用,参与服务工作。

(二)自愿参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学校要通过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努力实现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尽量吸引有需求的学生每周5天都参加课后服务,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让学生学习更多回归校园。

(三)公益普惠。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性,由政府和家长共同分担运行成本。加大课后服务的财政补助力度,并倾斜支持农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按规定予以减免。

(四)育人为本。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五育并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积极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丰富多样的教育服务活动,满足学生成长的多样化需求。

二、具体要求

(一)服务范围中小学生课后服务要确保做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和有需求的学生全覆盖。其中,村小学(教学点)课后服务纳入镇中心校统筹安排。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本校作息时间合理制定课后服务方案。

)服务时间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即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开展2小时左右。课后服务时间要和家长下班时间相衔接,原则上不早于17:30结束。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服务内容校要结合学生成长需求和学校办学特色,把课后服务和作业管理、因材施教结合起来,积极开发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课程,设置课后服务项目菜单”,供学生和家长自主选择,最大程度满足学生的多样化需求。课后服务一般分为两个时段,一是基础课后服务,以辅导学生完成作业为主要内容,教师要进行个性化学业辅导,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和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教师要充分利用基础托管时间,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二是特色课后服务,在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前提下,学校应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具体服务内容由各校结合实际确定,尽最大努力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严禁学校用课后服务时间开展集体教学、上新课、补课和考试训练。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中午放学后的午餐午休服务服务时间原则上为中午放学至下午上课前20分钟,每天不超过2课时。中小学生在校午餐以学校食堂供餐和校外集体配餐为主。午餐费用由家长自行承担。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确保食品安全午休可安排在教室或具备消防安全及相应条件的其他场所。条件优越场所优先提供给低年级学生。

三、规范课后服务的管理机制

科学制定方案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广泛征求学生、教师、家长等群体意见基础上,“一校一策”制定本校课后服务工作方案,明确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组织、责任分工、制度要求、保障措施、教职工激励办法等,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学校与家长签订课后服务协议,明确课后服务权责问题。市(区)教育局要加强课后服务监管平台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做好课后服务组织管理。

(二)加强人员管理。以辅导作业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课后服务应由学校教师承担,特色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老师承担,学校现有师资无法满足的,可聘任退休教师、高校优秀学生、体育教练、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市(区)教育局可组织区域内优秀教师到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应配置值班领导和校医各1人,可根据实际参加学生人数适当增加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人数超过200人的,每增加200人可增加1名。原则上每个学校(校区)每天最多不超过10名。

合理拓展资源各区各校要整合各方社会资源,发挥好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教育基(营)地等各类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课后服务不能满足本校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市教育局要加强统筹,分批次遴选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供学校选择使用。未经公开遴选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参与校内课后服务。

学校引入校外培训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在寒暑假进行。引入程序应包括初选、比选确认、签订合同、备案等环节。学校应从市教育局公开遴选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中进行初选,初选的机构数要达到三家或三家以上。按照比选程序对初选机构进行比选。比选结果应经学校校务会等集体研究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学校与引入的校外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协议,细化课程、师资、管理、安全和退出等具体要求,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学校引进校外培训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情况,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应建立引进校外培训机构评估退出机制对出现服务水平低下、恶意在校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等问题的培训机构,市(区)教育局坚决取消资质。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在职教师参与课后服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参与校内学科类教学和服务。

严格收费管理。提供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可以向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收取费用,收取费用必须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根据提供的课后服务方式不同,收费项目分为课后服务费和课后培训费。使用范围包括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补助,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劳务费补助,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公用、耗材等支出,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支出。

1.课后服务费。由校内教师及相关人员开展的课后服务,原则上按每名学生每课时3元的保障标准进行核算。为切实减轻家庭教育支出,学校按每生每课时2.4元的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并列入服务性收费。

2.课后培训费。由引进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向学生提供的课后服务,作为代收费项目由学校统一收取课后培训费。课后培训费建议最高不超过每生课时5元。各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书面征求家长同意,选用名单内的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学校不得对课后培训费加价,获取利益。

已收取住宿费的学校不再收取午餐午休服务的课后服务费。

课后服务费和课后培训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缴入所在学校基本户,统一按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单独核算。收取课后服务费资金由学校根据实际列支;收取的课后培训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单位,列入往来资金,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规定的票据。课后服务费和课后培训费按学期收取并据实结算。学生缴费后未参加课后服务的,按月退费。学生不参加课后服务连续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退还费用;连续不参加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退还费用;连续不参加不满半个月的,不退费用。各学校应在每学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本学期课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收费项目、标准、收支等信息,报主管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分别报送同级发改、财政部门。

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途径课后服务的内容、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投诉电话收支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生参加课后服务要自备学具的,学校需提前告知学生家长自行购买,学校和教师指定购买或统一代购。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费和课后培训费资金。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服务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五)做好课酬发放。学校教师和相关人员参与由学校举办的课后服务项目的,课时补助标准为税前75元/课时,并应依法纳税。参与课后服务发放的课酬和相关支出不应超出财政补贴、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和课后培训费的总额范围。教职工参与午餐午休服务的,工作补助参照课后服务课时补助标准。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含参与午餐午休服务,下同)课时补助的额度,核增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并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各义务教育学校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要统计参与学校课后服务项目的教职工人数、课时的总课时数等相关数据,并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教育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社部门共同核定。各学校在核增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设立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项目,用于发放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绩效工资,不纳入教师与公务员工资收入计算比较口径。课后服务补助按照一学期一结算发放,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由学校支付,发放列政府经济分类科目505-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部门经济分类科目3010701-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临聘教师课后服务补助核定后随工资发放。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参与课后服务的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把安全管理延伸至课后服务期间。要强化对学生活动场所及器材、食品卫生、应急救护、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安全。要全面落实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等,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障范围应覆盖学生全部在校时间。聘请校外人员的,要加强资格审查和背景调查严禁有不良记录人员参与课后服务。

四、强化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责、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机制。市教育局要主动抓好统筹协调,全面指导学校课后服务实施工作。市(区)发改委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市(区)财政应将课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课后服务生均助等资金按时全额拨付到位。市属学校(含民办)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含民办)由区级财政承担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要做好教师课后服务绩效工资总量增核。市(区)教研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的研究和指导,帮助学校整合特色资源、打造精品课程,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和育人水平。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课后服务纳入督导内容,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二)加强经费保障。课后服务经费保障遵循“政府引导、合理分担,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通过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多种方式筹措经费。校内教师及相关人员开展的课后服务,原则上按每名学生每课时3元的保障标准进行核算;市(区)财政局根据市(区)教育局每学期核定的学生参与人数和课时数,生均不低于课后服务成本的20%,即2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课后服务的,可作为代收费项目收取课后培训费,财政不再予以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政府加大课后服务的财政补助力度,并倾斜支持农村地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规定减免课后服务费用。

(三)引导支持教师各校要尊重教师劳动,充分关心关爱教师,既要鼓励教师发扬奉献精神,又要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保证课后服务顺利开展,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营造良好氛围。各校要采用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和各校特色,积极引导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和参与课后服务。要加强典型宣传,及时总结推广课后服务的有效做法、案例和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先进事迹,形成社会关心支持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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