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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小学教辅管理家长监督委员会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日期: 2025-09-12 09: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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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来源:海口市教育局

第一条规范海口市中小学教辅管理家长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家监委”)运行,畅通家长监督渠道,保障家长对教辅材料选用、代购、使用等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海口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落实,促进教辅管理工作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家监委是在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下,由家长代表组成的群众性监督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依据《管理办法》及教辅管理相关规定,对学校教辅材料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收集、反映家长合理诉求与建议,但不得干预教辅材料的选定决策和正常教学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海口市普通中小学校家监委的组织、运行与监督。

第四条家监委成员应具有代表性,原则上均衡覆盖各年级,考虑多元职业背景。成员子女须在本校就读,且本人无直系亲属从事教辅相关产业。

第五条家监委成员通过家长自荐、班级推荐、年级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步候选人;由全体学生家长或家长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正式成员;当选成员签署《履职承诺书》,名单及承诺书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学校党组织核查并作出说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监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成立并履职。

第六条家监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成员总数应为单数。主任、副主任由家监委成员选举产生。家监委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家监委履行监督职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开展监督。

(二)监督意见须基于事实,有书面、音像等客观证据支撑。

(三)坚持客观公正立场。

第八条家监委依据《海口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及教辅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重点监督以下事项:

(一)教辅材料选用是否严格限定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最新发布的《推荐目录》内,是否落实“目录管控”原则。

(二)教辅材料代购种类和数量是否执行“一科一辅”规定。

(三)学校代购教辅材料是否严格遵循“自愿原则”,是否存在强制购买、搭售、未公示而代购等违规行为。

(四)学校提供的校本学习资料是否标注“内部使用·免费提供”,是否存在收费或变相收费,功能上是否与《推荐目录》内教辅重合。

(五)教师是否存在暗示购买目录外教辅、因未购书歧视学生等违反师德行为。

(六)学校是否在代购前公示教辅品种、版本、价格、代购流程及监督渠道,公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七)定期收集家长对教辅选用、代购、使用的意见,经家监委讨论后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反馈。

(八)监督学校按学期归档保存教辅选用、代购、公示、反馈等全过程材料,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第九条家监委应建立并执行以下工作规范:

(一)信息通报与学习。学校应向家监委及时、全面通报上级最新推荐目录、本校拟选用教辅清单(含年级、学科、版本、出版社、定价、选用理由)、征订工作流程安排、上期教辅使用反馈情况。家监委成员应主动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推荐目录及禁止性规定。家监委可依法依规查阅学校教辅选用过程记录(涉密信息除外)及教辅样本。

(二)监督实施。围绕第八条所列重点监督内容,通过核查资料、随机抽检、受理举报、观察走访等方式开展监督。对收集的信息和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形成集体意见。

(三)意见反馈与沟通。以书面报告形式,每学期至少1次向学校管理层反馈监督意见、建议及家长诉求。家监委代表可就反馈的问题与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将学校对监督意见的处理情况,通过家长会、公告栏、线上平台等适当方式向全体家长通报(须保护相关人员隐私)。

(四)问题处理与报告。对监督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与学校沟通,督促其整改。对监督发现的严重违规问题(如强制购买目录外教辅、教辅内容存在严重错误等),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交书面质疑报告,要求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整改方案及期限;若学校未在规定期限内有效整改或问题性质特别严重,家监委应直接向学校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证据。

第十条家监委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以家监委名义组织代购教辅材料或向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禁未经学校授权发布教辅征订通知或相关信息。

(三)严禁私下接触教辅书商或收受任何形式的利益。

(四)严禁利用家监委身份干预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一条家监委成员须与学校签订书面保密协议,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学校涉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家监委成员与所监督的具体教辅材料存在利益关联(如直系亲属参与编写、出版、销售等)的,应主动向家监委主任说明情况,并在讨论、表决该教辅相关议题时全程回避。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未能有效履职的家监委成员,视情节轻重,由家监委全体会议或学校提议,经家长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予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或除名。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为家监委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安排相关负责人接受家监委问询或参与沟通协商;

(三)保障家监委意见反馈渠道畅通。

第十五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定期组织家监委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教辅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监督技能及工作要求,提升家监委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海口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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